出版社能否自由出版“傅雷家信”
——独家解析《傅雷家书》版权关系
2017年03月30日 14:38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罗向京
英、法文单词的翻译和注释,有没有版权呢?《傅雷家书》中所夹杂的外文单词,多的是专业名词,比如钢琴曲曲目、著名钢琴家;也有一般词语的,比如elegant、discreet等。这些单词互不勾连,比较零散,翻译既是基本意思的直译,数量上也较少,没有形成新的内容表达,很难说能构成作品,令翻译者享有著作权。《傅雷家书(学生版)》有注释约80条,注释都非常简洁客观,多是对信中涉及人物的简要解释(如第43页注1:钱伯伯即钱钟书,傅雷夫妇挚友),也有对某事过程的简述。就人物注释来说,只是极为简要地描述客观事件,很难有独创性。
傅敏将上述几项作品及相关权利,分成两部分,采取分而治之的版权管理办法。2017年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傅雷夫妇给傅聪的信,及给傅聪夫人信的外文版),兄弟二人约定其著作权由傅敏继承管理;其他部分(楼适夷序、傅聪信、给傅聪夫人信中译本)由一家名为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买断。
截至目前,傅敏就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2017年以前主要针对傅敏作为傅雷及夫人著作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2017年以后,如果使用了楼适夷序、傅聪信、傅聪夫人信中译本,可以确定构成侵权。由于这部分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版权,已由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买断,则从法律关系上看与傅敏无关。
《傅雷家书》汇编作品的权利
傅敏这样的安排,是否意味着2017年以后,《傅雷家书》的相关版权与他无关了?
从上文提到的律师声明看,这样的安排另有深意。律师声明第3个要点明确宣告:傅敏是《傅雷家书》的汇编者,享有《傅雷家书》完整的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这实际上是把《傅雷家书》与书中收录的傅雷家信区分开来,强调《傅雷家书》是独立于傅雷书信的另一作品。这一点必定把许多人的脑子都搞乱了。
《傅雷家书》各个系列的多数作品,都署名“傅敏编”。傅敏对傅雷家信进行了选择、删节、编排,不同版本间主题不同,选择有异。此种汇编行为,在著作权法上也是一种“创作行为”,所编就的作品,加入了汇编者的特殊表达,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新作品。著作权法上统一将此类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者同其他作者一样,享有包括4项精神权利和12项财产权利在内的全面著作权。律师声明中的“完整著作权”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从汇编作品的角度看,傅敏就其所汇编的一系列《傅雷家书》,都享有著作权。
确定和强调傅敏作为《傅雷家书》汇编作者的地位,在法律上的直接意义是,傅雷及夫人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傅敏编的全部《傅雷家书》,他人未经许可,依然不得复制、发行,更不得重印、翻印。对于《傅雷家书》,傅敏在2017年后仅许可上海译林出版社出版。
对于特别想出版傅雷家信的出版社来说,在傅敏编《傅雷家书》系列之外,自己另行选择、编排,形成新的作品,会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汇编他人尚在保护期的作品,需要征得许可,获得授权,支付使用费。汇编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不需许可不必付使用费。在傅雷作品保护期内,傅敏不许他人汇编傅雷家信,这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进入公有领域后,各出版社都可以在尊重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前提下,自由选编。
汇编作品与保护完整权
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家信,另行选择、删节、编辑,是否还可以用《傅雷家书》这个书名?毕竟所选编的书信的确是傅雷家书,况且该书名已经深入人心,自带强大的识别功能。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这4个字构成的短语,由于过于短小,并没有完整的意思表达,尚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傅敏作为《傅雷家书》的汇编者,对此四字短语不能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权。
但是,律师声明上说了,别家编的书,不得以“傅雷家书”为书名。这条声明管用吗?结合《傅雷家书》已经从一本书变成一系列,并且在图书出版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他人以“傅雷家书”为名汇编傅雷家信,是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节披露才能作出判断。另外,判定某一图书系列或一个书名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或者其名称,中间还有许多证据和论证的路径要走。
从著作权的角度去分析,可能来得简单明快一些。所以,律师声明中3个警告之一便是:不能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否则构成对傅敏编《傅雷家书》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简单地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会影响对作品所要表达的情感、思想和内容的理解,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贬损。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傅敏是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的汇编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是,汇编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体现在什么地方,边界在哪里?汇编者如果没有改变书信的内容,只是改变了书信的数量和顺序,是否构成对原汇编者所要表达的思想的歪曲篡改?选择了与傅敏编《傅雷家书》不完全一样的傅雷书信,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构成对于作品的歪曲与篡改,影响读者对作品的认识理解,进而贬损傅敏作为汇编者的声誉,这些还需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傅雷先生的作品是几代人的精神财富,进入公有领域后,将在更大范围内泽被后人,这正是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保护期限及公有领域作品的意义所在。由于各方力量的介入,《傅雷家书》的版权关系变得复杂,这值得出版界、版权界关注和讨论。合理界定版权的边界和权利的范围,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的出版、发行和传播,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