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17日 11:40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第六条 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通关函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
第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一)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或电子出版物编码等;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载体形式;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进口批准文号;
(十二)订购方;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进口后的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进口报纸、期刊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报纸、期刊后,每季度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时,需按照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一)报刊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刊期;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订户;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