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17日 11:40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号)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2017年1月22日
以下为《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进口图书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备案申请包括以下信息:
(一)图书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作者;
(五)国际标准出版代码(ISBN);
(六)语种;
(七)数量;
(八)类别;
(九)进口口岸;
(十)订购方;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