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2016年10月26日 09:35 人民出版社 《周恩来选集》下卷
四 关于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化的问题
肯定地说,民族自治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凡是宪法上规定的民族自治权利,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有关民族自治权利的各种法规、法令,统统应该受到尊重。在这方面,从中央政府一直到地方政府,有的时候是注意不够的。我们应该多检查,多批评。同时,在这方面,因为汉族人数多,容易忽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大汉族主义的缺点也是比较容易发生的。忽视民族自治权利的倾向,多半是从大汉族主义来的,应该批判。
另一个问题,就是民族化问题。既然承认各民族的存在,而我们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化问题就必须重视。因为经过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才会被尊重。例如,民族的语言文字,就要尊重它。没有文字的,要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帮助他们创造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应该成为第一种文字。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既然承认民族,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就要受到尊重。这些就是民族化。如果不重视这些民族化的问题,就不符合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使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
对以上两个问题,国家、行政机关、汉族应当负更多的责任,因为最容易忽视。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汉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略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即使少数民族人口少,也必须照顾这一点。所以民族自治权利问题、民族化问题,政府机关要多注意。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机构,是不是一定要跟省、专区、县一样?这个问题还值得研究。过去太求同了,不那么妥当。各省之间都不应当完全一样,自治区与省,自治州与专区,自治县与县,就更不应当一样,应当因地制宜。
在每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干部应该做负责工作。当然不是所有的负责人都不能由汉族干部担任,但是民族干部总要负更多的责任。因此,就应当有步骤地有计划地培养民族干部,要派好的干部到中央、省来学习,也要多把好的干部派回去,这才有利。这一方面,以后中央和省应当多注意些。另一方面,也应当派汉族干部去帮助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工作。有些地方汉族多,更不能不要汉族干部。象内蒙,汉族那样多,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企业机构,当然要有汉族干部。广西也是这样。将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也是这样。就是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象新疆、西藏,也不可能没有汉族干部。在那些兄弟民族占多数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派汉族干部应当少而精,就是要派好的、得力的干部,不能多而滥。领导干部很关重要,不论是党的还是政府的,都要照顾双方面,要力求合作。如果干部问题解决不好,一切政策就都没有人实施。如果干部闹对立、包办、单干、歧视、分裂,则一切都搞不好。
我们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在中国存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就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这两类人应该彼此相处得很好。我们从来不象有些国家那样在宗教问题上争执得那么厉害,甚至被帝国主义者挑拨引起战争。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本来是可以合作的。我国信佛教的最多,第二是信伊斯兰教的,第三是信天主教的,第四是信基督教的。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向来就是合作的。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
民族的风俗习惯比宗教信仰还要广泛,因为一个民族不一定都信仰一种宗教。有很多民族是信仰多种宗教的,也有几个民族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如回族和新疆几个民族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蒙古族和藏族也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但风俗习惯常常是一个民族一种,因此,风俗习惯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如果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比如我们对回族和新疆的各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就要尊重。另一方面,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现在有些文工团到兄弟民族地区学习音乐舞蹈,特别是舞蹈,常常拿汉族的想法来修改,兄弟民族对此很不高兴。这是强加于人,不尊重人家的风俗习惯。有些汉族人总觉得他自己的都是好的,人家的是落后的,这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人家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自己的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的。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
以上我一共讲了四个问题。这些问题还要继续研究,今天我只是把原则性的问题讲一讲,供大家参考。
(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