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2016年10月26日 09:35 人民出版社 《周恩来选集》下卷
各位同志:
听说民族工作座谈会开得很好,大家交换了许多意见,也提出了许多问题,有些问题已得到了解决。我想讲一讲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原则性的问题,和大家交换意见。一、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就是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三、关于民族繁荣和社会改革的问题;四、关于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化的问题。
一 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
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这两种民族主义都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一方面,如果在汉族中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歧视的错误;另一方面,如果在兄弟民族中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分裂的倾向。总之,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我们民族间的团结,而且会造成我们各民族间的对立,甚至于分裂。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呢?我们认为,除了极少数人的问题以外,在民族问题上的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就是运用毛主席提出的公式,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要在一个什么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呢?我想对这个问题多讲一讲。
这个新的基础,就是我们各民族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建设这样的祖国,就是我们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基础。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共同目的,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祖国大家庭,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哪一个民族所专有,而是我们五十多个民族所共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所共有。
全国解放后,经过八年来的努力,我们把全国各民族都团结在一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各民族所共同遵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们要把独立了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就是要把我们拥有五十多个民族、六亿人口的大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代表六亿人民意志的大宪章,我们必须同心协力,努力奋斗,争取实现宪法的要求。我们各民族必须在为了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这个新的基础上来达到新的团结。因此,我们就必须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妨碍我们在新的基础上加强民族间的团结的。